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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的途径和程序
离婚的途径和程序
根据现有法律规定,离婚的途径有二种:

  一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,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,经核准颁发离婚证;
  二、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。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:
  一、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,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;
  二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,经判决婚姻无效的。
  由此可见,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,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(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)就可“自动离婚”的规定。配偶一方死亡的,婚姻关系自然终止,但这不是“离婚”。

协议离婚如何办理?
  原婚姻法规定,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,禁止结婚。然而,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,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,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,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,并不可怕,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。因而,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。但由于其传染性,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。
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?
  根据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》第六章“离婚登记”规定,离婚登记按照初审=>受理=>审查=>登记(发证)的程序办理。具体为:
 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:
  (一)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;
  (二)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;
  (三)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  (四)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,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;
  (五)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(领)馆颁发的结婚证;
  (六)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;
  (七)当事人持有本规范(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)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。
 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,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  (一)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;
  (二)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;
  (三)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;
  (四)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双方填写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;
  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中“声明人”一栏的签名,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;
  (五)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;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。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,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。
 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、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,符合离婚条件的,填写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和离婚证。
  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。
 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,应当进行认真核对、检查。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、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,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,重新填写。
 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,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:
  (一)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、出生日期、离婚意愿;
  (二)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、应尽的义务;
  (三)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“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”一栏中签名;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,应当按指纹。
  “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”一栏不得空白,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、代按指纹;
  (四)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,其中注明“双方离婚,证件失效。××婚姻登记处”。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。
  (五)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,向双方宣布:取得离婚证,解除夫妻关系。